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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殺防治通報資訊

重申有關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(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)時,應依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,至衛生福利部自殺防治通報系統(以下簡稱通報系統)進行線上通報,請查照。

一、依據教育部109年9月11日臺教學(三)字第1090131907號函辦理。
二、依據自殺防治法第11條規定,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置自殺防治通報系統,供醫事人員、社會工作人員、長期照顧服務人員、學校人員、警察人員、消防人員、矯正機關人員、村(里)長、村(里)幹事及其他相關業務人員,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時,進行自殺防治通報作業。
三、衛生福利部已建置旨揭通報系統,供上開人員於知悉有自殺行為情事(含自殺企圖及自殺死亡)時進行通報。使用通報系統需先申請帳號,通報時需正確填寫必填欄位後,始可完成通;請學校人員於得知個案相關資訊時,儘可能填寫所有欄位,若有目前已設置欄位以外之其他資訊,請於通報單最末之「備註」欄位填寫,以利衛生單位於接獲通報後,儘速聯繫個案進行評估及關懷訪視。
四、通報系統網址:https://sps.mohw.gov.tw/

※教育處公告-公告編號:17131
https://doe.hcc.edu.tw/doe_front/index.php?action=news_detail_search&news_uuid=e8023182-ab87-4432-be06-ef4fdcef0c25&type=latest_&message=EDU


 

發佈日期:110/06/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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