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學生輔導法》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修正通過,其中第 5-1 條明定,學生輔導應以兒童及少年的最佳利益為核心,尊重其表達意見與各項權利保障;在涉及不同主體權利衝突時,應優先考量兒少權益,並兼顧其身心健康、受教育權、家庭支持與安全需求。針對未成年學生,若具心理師證書之專業輔導人員,在學生同意且經學校個案會議評估確有輔導需求的情況下,得不受《心理師法》第十九條關於法定代理人同意之限制而執行輔導。依據第 6-1 條第 3 項及第 21 條第 1、2 項的立法精神,家長參與應被視為促進系統合作的方式,而非單向要求或形式化義務。因此,中心已將諮商同意書設計為並列學生與家長簽名欄位,而非強制家長填寫;此設計主要在尊重學生自主同意與權益,並提供家長參與與知情的機會,以成為輔導計畫的合作夥伴。這樣的安排呼應「得邀請」與「應主動通知」的規範精神,避免將同意書淪為行政門檻而延宕輔導啟動。同時,若學校在轉介前已積極與家長溝通仍無法取得同意,或學生的家庭系統即為其創傷來源、甚至家長為法定通報案件涉案對象時,學校得以學生的意願與福祉為優先考量,並應在轉介前清楚向學生說明諮商目的、進行方式、限制與注意事項,以及建議接受諮商的原因,確保學生在充分知情與安全保障下自主決定是否參與輔導。